瑞信法课堂:合同约定“盖章、签字”生效,仅盖章未签字合同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25年6月13日 浏览次数:31次 |
作为一名企业法务,在审理合同中,会见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然而,会出现一方盖章并签字,另一方只是盖了公章,却未签字。那么,这份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一、当前法律下的合同成立与生效规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结合上述两个规则:
①法定要件: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②约定要件:“盖章并签字后生效”(针对该约定有实际两种情况)。 二、“盖章并签字”条款的司法认定标准 合同约定“盖章并签字生效”时,司法实践中需区分条款的文义表述及履行行为,具体如下: (一)条款文义解释:顿号与连词的法律意义 1.若合同表述为“盖章签字”(无顿号),通常视为“签字或盖章”,仅盖章即可生效。在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案[(2013)民申字第72号]中,最高法认为“签字盖章”可解释为签字或盖章择一即可,因其未明确并列关系。 2.若合同约定“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则需同时满足签名与盖章,缺一不可,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合同才生效。最高法在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案[(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中明确,顿号表示并列关系,即签字与盖章需同时具备方能生效。 因此,条款中是否使用顿号、连词直接影响合同的生效。 (二)实际履行对合同效力的补正 即使合同未满足“盖章并签字”的约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可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例如: 1.天津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北京公司仅盖章未签字,但因已实际提供服务且天津公司接受,法院认定合同生效。 2.甲公司工程分包合同案:乙公司仅盖章但无授权签字,但因甲公司实际收取保证金,法院认定合同成立。
(三)司法裁判的核心考量因素 (1)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1.公章真实性:若公章真实,即使无签字,仍可推定法人意思表示。 2.行为人权限:若盖章由有权代理人实施(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员),合同有效(《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二十二条)。 若盖章系无权代理人实施,但构成表见代理(如长期合作、职务身份),合同仍有效。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2)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分 首先,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成立仅需形式要件,而生效需满足法定及约定条件。 其次,关于约定生效条件的性质。若约定“盖章并签字”为生效条件,则属附条件合同,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不生效;若约定为成立条件,则条件未成就时合同未成立。 三、实务风险防范建议 (一)合同条款设计 首先,要明确合同生效条件。要使用无歧义表述,如“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避免模糊用语,例如“签字盖章”,建议注明“签字并盖章”或“签字或盖章”。 其次,可考虑增设兜底条款。比如说,“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视为合同生效。” (二)签约流程管理 在签约中,要规范用印与签字,确保待签约合同,同时加盖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在授权代表签字前,应当查看其权限,查看其授权委托书、职务证明等文件。此外,要注意留存证据。要交代业务员或者资料保管人员,完整保存合同磋商记录、履行凭证(如付款凭证、交货单),以证明实际履行行为。 综上所述,合同约定“签字、盖章生效”时,其效力认定需结合条款文义、履行行为综合认定。作为企业法务人员,应通过规范条款设计、严管签约流程及留存证据,避免争议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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