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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对债务人追偿权如何实现?
发布时间:2025年7月9日    浏览次数:136次

【结论】

保证人B如欲行使对A的追偿权,需先履行代偿义务,即向银行清偿A的债务。

清偿债务后,保证人B与银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而后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若银行不配合,可通过诉讼确认债权转让效力,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权变更登记。

最后,保证人B取得类似于银行债权人的地位,有权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以第一顺位抵押权人身份对法院拍卖的房产主张优先受偿。

一、案情简介

A购房时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银行认为抵押不足,遂将B列为保证人,由B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此后,A将房产二次抵押给C公司。现C公司因A逾期未还款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A名下有房产,拟对该房产进行拍卖。

此时,B拟代A清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取得追偿权,以此取得与银行第一顺位抵押权相同的地位,并对抗C公司的第二顺位抵押权。

二、问题聚焦

作为保证人B的法务,实务中应如何操作以实现追偿权?

三、相关裁判观点汇总

(一)保证人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债务后,依法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再从保证合同的原因关系中寻找请求权基础。

相关案例:(2023)宁0381民初2202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1)辽0811民初2078号、(2023)冀0732民初2053号。

(二)追偿权的范围与内容(可主张利息)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的范围以其实际承担的责任为限。追偿内容包括代偿的本金、利息、诉讼费、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等。对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法院一般支持按照同期LPR利率计算。

相关案例:(2023)冀0732民初2053号、(2023)宁0381民初2202号。

(三)追偿权的实现顺序与优先权问题

保证人通过代偿取得的抵押权顺位与原债权人一致,优先于后续设立的抵押权,次顺位抵押权人仅能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受偿后主张权利。

相关案例:(2006)民二终字第31号、(2021)粤01民终23089号、(2020)闽0922民初65号。

实现追偿权实务操作

(一)实际履行保证责任​

1.代偿方式:通过银行转账代偿,备注“代A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具体合同号”,保留付款凭证、银行回单等资料;

2.代偿金额限制:确保代偿金额不超过主债务范围,否则超出部分无法追偿。

(二)取得债权转移凭证​

1.要求银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明确B代偿后取得银行对A的全部债权(含抵押权);

2.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持债权转让协议,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将银行的第一顺位抵押权转移至B名下。

3.若银行不配合:通过诉讼确认债权转让效力,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权变更登记。

注意:若银行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及相关规定,成立在先的抵押权应当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抵押权,故原则上保证人B享有优先于后一债权的抵押权人的权利

(三)申请参与分配

如前文所述,现C公司起诉A逾期不还款,并申请强制执行,查到A名下有房产,欲将房子拍卖。在C公司申请拍卖房产的执行程序中,B可申请参与分配,以第一顺位抵押权人身份主张优先受偿。

若对法院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或者分配方案异议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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