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信法课堂:微信聊天要慎言,丢了面子还赔钱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7日 浏览次数:454次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聊天行为,倡导文明交往社会风尚,依法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示范意义,特整理推送,供各位读者参考。 原告兰世达公司、黄晓兰诉称:黄晓兰系兰世达公司员工,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务。自2017年1月17日以来,被告赵敏一直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谩骂,称黄晓兰有精神分裂,污蔑兰世达公司的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散布,造成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生意受损,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对二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与精神抚慰金。
(三)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晓兰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判决理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人证言、法院自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材料,可以认定赵敏在与黄晓兰发生纠纷后,通过微信号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两个业主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傻X”“臭傻X”“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了黄晓兰的照片作为配图,而对于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赵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其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赵敏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两个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对其他成员的询问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小区公众对兰世达公司的信赖,对二者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黄晓兰个人及兰世达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敏的损害行为与黄晓兰、兰世达公司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赵敏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黄晓兰、兰世达公司要求赵敏基于侵犯名誉权之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法院酌情确定。关于兰世达公司名誉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兰世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但兰世达公司在涉诉小区经营美容店,赵敏在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势必会给兰世达公司的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故对兰世达公司的该项请求,综合考虑赵敏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兰世达公司实际营业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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