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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信法课堂:用好“拒执”利剑 促进执行回款(下)
发布时间:2025年1月13日    浏览次数:174次

五、刑事追缴退赔并行,维权成本降低

“拒执罪”的侵犯客体具有双重性,既侵犯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权威,也侵犯了当事人财产权益。实务中,经常出现行为人被以“拒执罪”定罪处罚后,当事人财产无法追回的情况。针对上述问题,《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也就是说,在刑事裁判之前检察院、法院即考虑和解决执行问题,作为债权人的我们无需再另行通过撤销权诉讼等民事诉讼程序寻求救济,这将大幅缩短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

六、灵活选择“公诉”or“自诉”

“拒执罪”的诉讼程序分为两种: 1.公诉程序: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经涉及拒执的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2.自诉程序:申请执行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拒执罪的刑事自诉,由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审理判决。

两种程序各有利弊,我们应当深入分析案件情况、结合被执行人情况、执行法官配合程度灵活选择:1.对于公诉程序来说,因为是由人民法院移送,后续的公安、检察院流程,属于“一条龙”流水作业,基本没有太多障碍。 但是,如何说服法官以“拒执罪”进行移送,是最大的难关,需要我们前期准备工作做得十分扎实。2.对于自诉程序来说,绕开了说服法官以拒执罪进行移送的难关,只需要程序性的取得向公安或检察院提起控告后,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自诉立案。但是,如何取得上述证据,说服法院立案便是最大的难关。

《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在特定情形下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分别是: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不难看出,上述规定不仅加强了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形成了强大的倒逼机制,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能够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渠道。

七、未雨绸缪,如何谈出“好价钱”

根据法律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当“拒执罪”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往往会处于谈判的优势地位,这时候该如何谈出“好价钱”,需要我们提前做好准备。

1.预先规划,和解方案需详尽首先,制定周密的执行和解方案是谈判成功的关键。务必精确核算被执行人所欠款项总额,包括本金及利息,确保无遗漏。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偿还能力,分期履行方案应具有可行性,建议分期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且首期履行金额应不低于欠款总额的30%至50%,以此展现被执行人的诚意与还款决心,同时也为后续的谈判奠定坚实基础。

2.谈判场合,法院见证增权威。推荐在法院内进行谈判,并邀请执行法官作为见证。法院作为法律的象征,其庄严的环境能自然增强对被执行人的心理压迫感,促使其更加认真地对待还款事宜。执行法官的在场,不仅能为谈判提供法律指导,还能在必要时介入调解,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3.精选谈判团队,技巧运用显智慧。谈判人员应选派具有两年以上法务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参与,人数控制在两人以内,以确保谈判的高效与专注。在谈判过程中,巧妙运用谈判技巧,如“红白脸”策略,一人负责展现温和态度,寻求共识;另一人则适度施压,强调法律后果。这种双管齐下的策略,既能保持谈判的灵活性,又能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谈判结果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促进企业执行回款,需企业法务人员综合运用法律智慧,灵活运用“拒执”利剑,不拘一格,创新求变。本文所述七点策略,旨在为法务同仁提供实战指南,助力企业在执行难题中破局,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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