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信法课堂:关于最高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的解读(下)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8日 浏览次数:927次 |
(五)人民法院的义务 【义务一:释明义务】《规程》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以及接受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在诉前调解过程中,认为纠纷适宜通过鉴定促成调解,但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指定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期间。实践中,法院认为有必要,会依照职权督促双方当事人进行鉴定。 【义务二:指导义务】《规程》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指派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指导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开展诉前鉴定工作,规范审核诉前鉴定申请、组织协商确认鉴定材料等行为。 【义务三:确定鉴定机构义务】《规程》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当事人协商不成的,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随机确定。此条说明为了司法的中立性,法院不能直接委派鉴定机构,优先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才能由法院系统随机确定。 【义务四:督促义务】为了体现司法效率性原则,《规程》第十三、十四条规定,其一,人民法院对诉前鉴定程序督促:人民法院负责司法技术工作的部门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在诉前鉴定结束后及时将鉴定书上传至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其二,人民法院对鉴定机构的督促:人民法院以及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应当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办理诉前委托鉴定事项,并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进行在线催办、督办。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诉前鉴定。 (六)诉前鉴定的终止 《规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前鉴定终止:逾期未补充鉴定所需的必要材料;逾期未补交鉴定费用;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鉴定;其他导致诉前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形。这说明如果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原因,鉴定无法进行下去,法院可以依职权终止鉴定。 (七)诉前鉴定异议的处理 《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但同意诉前调解的,由调解组织继续调解;不同意继续调解并坚持起诉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 (八)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 《规程》第十七条规定,经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将全部鉴定材料连同调解材料一并在线推送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这说明诉前鉴定具备法律效力,在诉讼中法院可以利用其查清事实,参照其适用法律。 (九)诉前鉴定程序的限制 《规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恶意利用诉前鉴定拖延诉前调解时间、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并作为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委托鉴定申请的重要参考。这说明为了防止当事人重复提出诉前鉴定,利用诉前鉴定程序拖延诉前调解时间,甚至出现虚假调解的情况,法院有权依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责。
三、结论 《规程》的实施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使更多矛盾纠纷实质性解决在诉前,做深做实诉源治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该《规程》共计20条,对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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